原告王**与被告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70,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当庭将剩余借款本金明确为69,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食品生意,被告到原告店中充值购物,经方由此认识。认识之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轻信了被告的言语,就先后借给被告70,300元。被告借款后,迟迟不予归还借款,原告向其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负有清偿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法律义务,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如上诉求。
被告罗**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在睢县城某某经营一零食店,被告罗**在原告店内充值购物与原告...(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