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明联********(以下简称明联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蔡**、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二)王**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王**持有明联公司出具的股权证、股东名单,并数次参加股东会会议并签署股东会决议,数次收到分红,公司章程中也载明王**的股东身份。对于持股比例,以王**出资金额除以19名股东的全部出资,即可得出王**持股6.37%的比例。二、一审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错误,依法应当继续审理。三、2022年12月16日,明联公司已私下通过股改,重新在宝山区xx局变更了股权。王**虽然不认可此次股改,但在...(本文书还有1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