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曹**、一审第三人陕西。
光大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判决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本案全部证据包括《和解协议书》《特别承诺》《关于特别承诺的说明》《股权转让承诺书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证明书》均发生在申请人曹**和余**、光大公司之间,曹**不是这些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本案原告资格。(二)《特别承诺》是《和解协议书》的附件或者说是《和解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是曹**和余**。《关于特别承诺的说明》是曹**说给余**的,是曹**和余**就儿子曹**的生活费用所做的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曹**和余**之间。如有争议,本案的原被告只能是曹**和余**。(三)本案全部证据不能证明曹**和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关于特别承诺的说明》是当时曹**因伤致残,恐不能赚钱抚养曹**,加之余**面临入狱服刑的风险的...(本文书还有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