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2024)闽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根据实际情况改判;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主要是: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有误。原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认为原审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管理,其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新罗*人民法院判决中所说的物业合同是被上诉人伪造的。合同内容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本文书还有4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