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时间:2023年8月13日11时16分。
二、张**住院时间: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4日,住院天数20天;
三、事故车辆情况:
车牌号:xx**号小型轿车。
车辆驾驶人:于**。
交强险承保公司:x**,保险期间自2023年5月5日15时30分起至2024年5月5日15时30分止;
商业险承保公司:x**,保险期间2023年5月5日15时30分起至2024年5月5日24时...(本文书还有1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