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433835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金49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89732元(暂计至2023年5月20日),并继续按照年利率3.65%承担违约金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经友好协商签订《商铺出售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原告位于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号楼**层**号面积95平方米的商铺,同时双方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在被告向原告支付120万元房款后,此商铺的房租开始由被告收取,若任何...(本文书还有3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