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岭市彩*******与被告黄**、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黄**、马**共同支付原告温岭市彩*******货款21188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与被告马**系夫妻关系。2021年1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被告委托原告温岭市彩*******进行鞋材加工,原告将加工好的鞋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并由被告在出货单上签字确认,出货单共13张,被告黄**签收的6张,被告马**签收的7张。上述出货单写明单价为6元/米,加工款共计25188元。后被告支付货款4000元,原告同意2021年11月13日、14日两单共1303米按5.5元/米计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本文书还有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