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洪**、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1470元(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85%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以上合计21,4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7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洪**系朋友关系,被告由于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借给被告现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徐**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原告一直催要借款,被告开始答应还款,但是被...(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