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男,1961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女,1960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二被告儿子):宋**,男,1984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吉祥乡吉祥村8组**号。
上诉人某集团有***(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吕**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按约定标准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不同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纠纷,关于违约金的调整不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而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本文书还有3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