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一审第三人某某集团****(以下简称某某集团)、一审第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no.2018g2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是某某公司3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概括承接,其中既有义务的承担,也有利益的享有,是一个正常的业务行为,不同于单方面的单纯的债务加入,无需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某某公司3对某某公司*的债务加入仅是三方协议中的一部分。如果某某公司3仅享有三方协议约定的利益,而就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均通过类似抗辩...(本文书还有2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