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殳**与被告李**、王**、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方,被告王**、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底,李**、王**与案外人赵**、王**共同出资在原告所在村的土地上建厂利用赤泥生产岩棉。随后几人共同成立了茌平美宇赤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宇公司)。原告雇佣本村和邻村的村民二十余人自2013年底至2015年间为美宇公司建造了厂房基础、厂区和车间的地面、进厂区的桥、厂内院墙、11间办公室、设备基础、锅炉基础等。2016年6月又给美宇公司建设了办公楼基础,原告所施工的工程现大部分还在美宇公司原厂址。在建设期间,美宇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材料款,剩余20万元工程款一直未给付。原告每年都向美宇公司相关人员催要工程款,但美宇公司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原告于2022年得知美宇公司的股东内部分账时,约定由李**向原告支付20万元工程尾款。原告向李**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李**辩称,不认可欠原告任何款项,即便是欠款也是公...(本文书还有5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