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连带偿还借。
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利息17,940元,本息合计37,940元,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利息月息1.3分标准,自借款日2014年10月6日计算至2020年7月6日,期间69个月,每月利息260元,69个月利息为17,940元,其余利息要求从2020年7月7日判决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6日,借款人孔*建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按1.3分计息,借款由被告徐**进行保证担保。孔*建与被告共同为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据。后*被告外出...(本文书还有1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