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镇坪县兴*********(以下简称兴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7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判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养老保险损失195060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社会保险机构已不能补办上诉人的养老保险手续;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系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兴隆公司辩称,1.被上诉人因经营困难未给上诉人缴纳2015年元月-2019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现被上诉人方案是逐步为公司所有员工进行补缴。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属...(本文书还有1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