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开始至案发,被告人赵*在东莞市出租屋容留杨*、陈**、黄*(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赵*在上述出租屋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举证质证的证人杨*、陈**、方*、黄*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人员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现场勘查材料,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本文书还有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