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与被告安徽秋艺********、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秋艺********、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秋艺********及郑*支付原告挖掘机及吊车租赁费用31450元,及2022年9月至今的利息费用5000元,合计人民币36450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安徽秋艺********,在安徽省濉溪县××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因为工程需要,租赁原告挖掘机及吊车,从2022年4月21日开始租用至2022年9月3日,共产生租金31450元因为工程量比较小,和**负责人郑*口头约定,工程结束即支付现金,因...(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