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吴*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吴*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吴*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酌情从宽情节。3.被告人吴*系公司高管、且在海南空军部队服过兵役。
经审理查明...(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