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彭**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已由临湘市人****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曾因...(本文书还有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