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涉案8首歌曲视听片段是否分别构成独立的作品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内容长短或者是否为片段并不是判断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某一作品的片段可能会构成一部新的独立的作品,一部独立的作品也可能成为另一作品中的片段。
本案中,《中国之星》节目在整体上已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国之星》节目中单首歌曲视听片段系在原有作品基础上,重新剪辑形成的,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要求,因此,亦应当被认定为独立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创作意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成为作品认定的依据。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单首歌曲视听片段缺乏完整的节目脚本、无法完整展现制作者的创...(本文书还有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