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毕**,男,汉族,1961年1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赤壁市不******不履行行政登记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24)鄂128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李**一审诉讼请求:1.赤壁市不******、湖北某某******、毕**共同承担延期办证违约责任,直至房产证办好;2.赤壁市不******、湖北某某******、毕**限期2个月内,将房产证办理到李**名下;3.案件诉讼费由赤壁市不******承担。
原审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壁市不******负责办理赤壁市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李**要求赤壁市不******为其买受第三人毕**向其出售的二手还建房办证,属请求赤壁市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先向赤壁...(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