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刘**因与被上诉人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3)闽02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上诉人陈**、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4.25%的4倍即年利率17%计算),陈**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陈**、陈**提交的银行流水中有15笔总计715.05万元,系吴**、刘**与陈**、案外人郑**、卓**共同出资成立的厦门市某某公司(现已更名为厦门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2011年9月30日清算欠付本息后,通过时为某某公司股东的陈**付给吴**、刘**,吴**、刘**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借款在2012年6月1日已清算偿还完毕。案涉借款系吴**、刘**在2011年10月28日起从某某公司陆续抽回借贷资金后出借给陈**、陈**的个人资金,与某某公司无关,陈**意图将某某公司通过其个人账户归还...(本文书还有5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