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秦**因与被申请人沙湾县沙************(以下简称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4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1.原审法院认定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塑料制品厂规章制度约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如此认定明显错误,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即工资单和证人李*建的证明书这两份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