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杨**、李*、陈**、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李*、陈**、马**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杨**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和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杨**、李*、陈**、马**连带赔偿原告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的承包费84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陈*、李*、陈**、马**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和元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元公司)的股东。2019年7月17日,和元公司与被告杨**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和元建材厂承包给杨**经营,第一年承包费100万元,以...(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