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天津月坛**********(以下简称“月坛公司”)、天津市海***********(以下简称“海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和被告月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月坛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利息计算方式:2019年9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5%计算的利息为57,500元;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5%计算的利息为90,00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23日以...(本文书还有2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