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蒋**于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在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民生凤凰城监控室,因孙*和陈*向其讨要租赁费,发生争执,相互打斗,在监控室门外小河西岸和该项目部工地门口,蒋**用拳击打陈*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陈*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蒋**伤情属于轻微伤。同年11月16日,在公安干警主持下,被告人蒋**向被害人陈*赔礼道歉,并赔偿陈*误工费、医药费等费用共计六万元整,双方自愿调解并表示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蒋**于2020年7月2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在济南市颖秀路醉酒后驾驶车牌为鲁a******的轿车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车牌为鲁a******的轿车,发生事故,经检测蒋**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4+7.5mg/***.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的陈述、被告人蒋**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本文书还有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