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稽查局以被申请人温州市********(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书,**公司未对破产清算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9日,登记机关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股东陈**实缴出资15万元,王*国实缴出资5万元。2024年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温税稽罚(2024)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公司骗取的退税款3312870.67元。经催告并税收强制执行,申请人从**公司开立的银...(本文书还有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