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以下称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以下称为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16日经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28万元人民币。2017年1月11日,温*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瓯海法院)作出(2016)浙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本文书还有4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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