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某乙**与被告某**、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伍**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3780.42元、利息(罚息)17634.63元,共计121415.05元(利息、罚息计算截止2024年3月20日),2024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某**因经营资金不足,通过普惠平台电子渠道向原告申请贷款144000元,被告伍**作为共同借款人。2020年3月8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二被告提供的借款额度为144000元整,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20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本合...(本文书还有2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