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厦建设******(以下简称中厦公司)与被告南京名万******(以下简称名万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质保金578989.12元,并偿付该款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原告管理人。2016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