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肃州区王**********与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肃州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肃州区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返工损失1025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在2021年5月1日至5月30日承包了原告位于××区房屋的地砖装修工程。被告在完工后,业主不满意,要求原告进行返工,原告多次与业主交涉,均无法交工。原告只能依据业主的意愿重新购买瓷砖、组织人员进行返工,后业主才满意并验收合格。在返工的过程中原告购买瓷砖花费6665元,施工费3588元,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的过程中未尽心尽力,致使业主不满意,才造成返工,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但是经与被告协商,被告拒绝承担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李**辩称,案涉工程的铺砖是我完成的,完工后,原告公司的曹*磊、陈*虎等人都在场进行了验收,陈*虎提出有...(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