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诉被告范**、被告广州盛贤********(下称盛贤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5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为原告办理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四马路**号大沙头路**号之一、27号之二广州盛贤纺织布艺城负**层**号车位的房地产权证;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因逾期办理车位产权证的违约金至车位产权证出具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6月15日为103779元(从2008.5.31-2018.***.14,以已付款20575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18.***.15暂计至2021.6.15,以216580元为...(本文书还有3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