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以下简称焦*某某公司)与被告博爱县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侯**,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804412.58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以547200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804412.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804412.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本文书还有2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