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固原市公***********、固原市某****,第三人曹*撤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宁0402行初****号行政判决,原告刘*提出上诉。2022年11月18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宁04行终****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2)宁0402行初****号行政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被告固原市公***********的负责人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1、王*2,第三人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固原市公***********于2022年4月6日作出固原公(北塬)行罚决字[2022]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1年9月3日16时,在原州区五原中学对面飞跃广告店内,因刘*向唐小琴索要唐*和曹*欠其丈夫王*1的装潢款的事情而发生争执,随后刘*和唐*互相发生撕打,致双方脸部、头部、身上不同程度受伤。二人停止互殴后曹*来到飞跃广告店内,曹*和刘*再次发生争执,曹*朝刘*2脸上扇了两巴掌。综上,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曹*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刘*以对曹*的处罚畸轻为由,向被告固原市某****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固原市某****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固政复决字[2022]第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告固原市公***********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作出维持固原市公***********作出的固原公(北塬)行罚决字[2022]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结论。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本文书还有6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