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诉被上诉人文成县人***(以下简称文成县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23)浙0328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因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峃镇政府)强制拆除吴**位于文成县大峃镇下沙垟村桥坑垄53号房屋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吴**向大峃镇政府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2022年3月27日,大峃镇政府作出案涉《告知书》,告知吴**其案涉房屋及相关损失由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征地补偿安置程序中予以补偿,并送达吴**。吴**不服大峃镇政府作出的案涉《告知书》,于2023年4月27日向文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材料后,文成县政府于同年5月4日依法受理,并向大峃镇政府发出答复通知书及自查化解建议函。期间,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文书还有3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