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经本院依法传唤缺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办理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某区2#商住楼**层**号商铺、宁夏固原市××区**幢**单元**室住宅的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11日,原、被告因家庭纠纷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在西安市高新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自愿离婚手续,离婚的财产分配上有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某区2#商住楼**层**号商铺、宁夏固原市××区**幢**单元**室住宅的产权归原告单独所有,被告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更名等手续。但是被告至今迟迟不履行其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后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武**缺席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