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4)豫1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4)豫1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护理费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一直在上诉人单位工作,请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事实依据,应予撤销被上诉人康**,一直在上诉人单位工作,双方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该项请求也不应支持且被上诉人的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未告知上诉人,对此,上诉人在仲裁以及一审中均请求进行重新鉴定被上诉人是2021年4月26日受伤,治疗终结后一直在上诉人单位正常工作直到2023年10月7日被上诉人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通知上诉人参加,该鉴定程序严重违...(本文书还有4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