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陇南武都******与被告高**、卯**、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陇南武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卯**、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陇南武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高**、卯**立即偿还原告陇南武都******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8607.93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10日,以上本息合计238607.93元),并偿还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9.048%计算);2.判决被告高**、卯**支付原告陇南武都******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以上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253607.93元。3.判决被告高**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本文书还有3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