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海南飞海********(以下简称飞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琼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飞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陈*与王*忠的陈述,陈*并未向飞海公司出借本金100000元,飞海公司与陈*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1.陈*并未将100000元现金交给飞海公司,而是交给了王*忠并由其出具借据,且王*忠已经归还了陈*的上述借款,所以陈*与飞海公司之间无借贷关系。2.本案的律师费支付、诉讼提起、全案证据的提交均由王*忠办理,而非陈*,更进一步证明陈*与飞海公司之间无借贷关系。反之,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王*忠与飞海公司之间有利害关系,但不应该在本案中解决,应另案处理。(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文书还有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