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艺轩**********与被告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后该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艺轩**********诉称:被告与原告公司人员陈*系朋友。2018年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元。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18年5月27日、同年10月10日分别付款2万元、6,000元至被告父亲殷四福的账户。被告于同年10月10日出具借条予以确认。此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6,000元、支付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殷**未应诉答辩。
为证明其主...(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