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财保新余分公司)与被告吴**、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保新余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财保新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垫付的交强险理赔款52862.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5日14时5分许,被告吴**驾驶鄂l3××**小车(车辆所有权人为吴**)从九宫山镇畈中村蒙牛厂内向九宫山镇横石街方向行驶,至××镇××村路段左转弯时,与直行李*驾驶的鄂l4××**普通二轮摩托车超越同向许...(本文书还有1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