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武汉市某*******(以下简称“某某门窗公司”)、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某某门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某门窗公司、夏**立即偿还原告某某支行借款本金473211.22元、利息及罚息6622.63元,合计479833.85元(前述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4日,自2024年7月5日起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某某门窗公司、夏**偿付原告某某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3、依法判令由被告某某门窗公司、夏**承担本案保全费、案件受理费...(本文书还有3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