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辩称,停运损失是正常的法定财产损失项目,而且涉案车辆系合法的运营车辆。肇事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因交通事故发生造成车辆停运损失应属于投保的保险赔偿范围。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停运损失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组织双方选择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而且上诉人对鉴定意见书虽然有异议,但是在人民法院给付的异议提起重新申请鉴定时间内未提起重新鉴定申请,故停运损失鉴定意见书依法应当作为判决依据的有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的施救费系施救事故车辆产生的,而且施救车辆为交警安排,并有施救单位出具相应具体的施救费发票...(本文书还有2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