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浙江省强*******(以下简称强隆公司)及第三人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强隆公司支付原告建房工程款258041.87元及利息损失(以258041.87元计算基数,从2023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强隆公司支付原告建房工程款233801.24元及利...(本文书还有1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