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宿迁市某********(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宿迁市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物业公司书面道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1月18日,被告宿迁市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把原告摆放在江苏省泗洪县1-2-**室门口的一台台式电脑主机和点歌机搬走并售卖。原告***小区物业处咨询,物业处金姓经理否认物业人员会去私自搬走业主物品,并答应过会查看监控,随后原告去上班。2024年11月18日1...(本文书还有1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