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清与被告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截止到2021年5月20日)总计为2.52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18年3月被告以做药材生意资金短缺为由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4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支**转账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时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综上,被告作为借款人逾期拖延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白丽辩称,自己只收到了133800元,原告主张14万元借款与事实不符,并且该笔借款自己已清偿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告...(本文书还有1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