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昌文城*********(以下简称文昌那了废收点)与被告刘**、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昌那了废收点经营者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昌那了废收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退还原告铜线款24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4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全部退还铜线款之日止),同时被告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退还原告铜线款202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全部退还铜线款之日止),同时被告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何**系海南省文昌市...(本文书还有3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