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绍兴鑫马********、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蔡**(同时系被告绍兴鑫马********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谢**作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被告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绍兴鑫马********和被告谢**共同支付给原告劳务报酬30500元,被告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绍兴鑫马********于2021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颐景苑外墙维修工程量的书面文件一份,载明颐景苑外墙翻新的工程款计132270元,在正月二十前付,截止起诉之日止,...(本文书还有2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