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8135.22元、误工费27261.6元(227.18元/天×120天),护理费8884.2元(148.07元/×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100元/天×62天)、营养费6200元(100元/天×62天),伤残赔偿金97352元(48676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870元,鉴定检查费765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79868.02元。二、上述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赔偿。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16日16时许,白某某驾驶蒙dx××**号小型轿车,沿道路行驶至××村对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驾...(本文书还有3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