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郑州某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导视系统工程合同》剩余款项64,387.0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64,387.0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北精神堡垒剩余价款61,718.7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61,718.7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a**座室内标识价款18,982.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18,982.3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判令被告支付a**座室内标识价款4,192.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4,19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文书还有4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