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耿**与被申请人耿**系兄弟关系,代理人耿某3系被申请人耿**的姐姐。耿**与吴*系夫妻。耿**的父母均已去世。2023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23)沪0115民特****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3年7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申请人耿**为被申请人耿**的监护人。
审理中,耿**、耿**及耿某3均陈述,耿**的配偶吴*系智力残疾人,耿**未生...(本文书还有42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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