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微信转账,用于帮被告垫付劳务费、工人工资、材料费及项目尾款等费用,共计转账99394元(其中2021年12月21日由原告妻子向被告微信转帐15000元)。2023年2月16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催要欠款,被告在通话录音中认可欠款事实。原告称其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后,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原告虽未签订借款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和通话录音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4394元...(本文书还有700字未显示)